
维权无忧,天天在线!湖南红网携手湖南省消保委重磅升级“周周3·15律师在线答疑”为“天天3·15律师在线答疑”公益活动,32人专业律师团轮值在线,365天实时响应消费维权诉求,让您的合法权益天天有保障!本期由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王卫郴律师(湖南湘众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本期聚焦长沙网友“gwjovn4”留言:我于2025年6月14日在长沙某国际足疗店充值6800元用于足疗项目,收款方为长沙市雨花A美容养生馆。2025年12月26日再次充值2779元用于身体项目,收款方为B美容养生馆,合计充值9579元。2026年9月3日预约服务时股票配资交易网,商家通知我前往新地点接受服务,我在新店仅完成一次服务后便无法继续预约;新店称并未收取我的费用,仅提供免费转接服务,若产生矛盾将不再接待。目前原商家已联系不上,新店拒绝继续履约,卡内余额既无法消费也不能退款。现恳请相关部门介入协调,一是责令商家退还卡内未消费余额,二是查处商家擅自转移服务、拒不履约的行为。
专业解答王卫郴律师(湖南湘众律师事务所)据您反馈的内容,可知您与某国际足疗、长沙市雨花A美容养生馆、B美容养生馆之间成立了足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足疗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提供足疗服务。现相关方已以自己行为的方式明确拒绝提供足疗服务,已明显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可知,三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您提供足疗服务,而不予提供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您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您完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法律规定,主张要求商家退还您尚未消费的金额,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鉴于您反馈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您与商家协商无法解决,可向该足疗店所在地的长沙市雨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长沙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在“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提交投诉;您也可以向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投诉,或者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如前述途径均未能解决您的合法合理诉求,您可以向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前述调解、投诉程序,直接向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还尚未消费的金额,并承担相应利息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编辑:李洁 陈沁贤↓↓↓ 32位律师在线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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